《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内资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则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一)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0.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0.3%.(二)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0.5%.”
内资限额扣除标准:
全年销售或营业收入净额 | 限额比例 | 速算增加数 |
1500万元以下 (含1500万元) |
5‰ | 0 |
超过1500万 | 3‰ | 3万元 |
注意: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本级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本级扣除比例+本级速算增加数这里的销售(营业)收入的具体项目,依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1《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中的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合计为依据。
外资限额扣除标准:
计提标准 | 限额比例 | 适用范围 | |
年销货净额 | 1500万元以下 | 5‰ | 工业、商业、种养植业等经营货物的企业 |
1500万元以上 | 3‰ | ||
年业务收入 | 500万元以下 | 10‰ | 交通运输、娱乐、服务业等从事劳务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