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5]193号规定,清理上报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范围为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因此该文所列清理上报项目即为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分别在不同的文件中体现过,以下是其规定和依据: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国税发[1994]089号)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税发[1999]058号)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财税字[1994]020号)
除现有规定已明确的以外,下列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数额合理的,可不计入个人应税所得:
1.外国石油公司在华机构实际支付给其在华工作的外籍雇员的管家费(房屋维护费),房屋,汽车变卖损失补贴,服务期满回国安家补贴等;
2.外国石油公司在华机构为其在华工作的外籍雇员投保意外事故保险和伤残保险所发生的支出。
外国石油公司在华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其在华工作的外籍雇员的提前退职工资,可视为退职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油发[1990]012号)
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支付或负担的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原则上也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发[1998]101号)
对由于无偿援助或支援派来我国的外国专家、服务人员,从我国取得的各种补贴或零用金,按财政部[1980]财税字第189号文(一)项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81] 1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