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家外资企业通过资产购买方式,以15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家倒闭的内资企业,其中包含土地、设备和厂房,因种种原因,这些资产无法取得发票,只用双方的协议和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请问:依据协议书提取的折旧费用、摊销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文件依据?
答:“企业不得按为实现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估的价值,调整其各项资产,负债及股东权益的账面价值。凡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应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本规定第 一条有关企业合并的”资产计价的处理“款项中规定的方法予以调整。”摘自国税发[1997]71号文件,请您上网下载该文件。股权并购重组不需要对方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