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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2007-9-24 18:12 江苏国税网 【 】【打印】【我要纠错

  :怎么认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外资税法细则第七十二条,税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条第一款所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二)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三)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四)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五)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六)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七)建筑业;

  (八)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九)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十)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另外请您再参考国税发(1992)109号、国税函发(1994)389号,国税发(1995)153号,国税函发(1990)505号,财税字(94)第51号,财税字(94)第82号,国税函发(1994)383号,国税函发(1997)576号,财税字(1997)121号,国税发(1997)183号,国税函(1998)77号等。具体文件内容就不详细展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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