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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企业捐赠灾区的药品是否免征增值税

2008-10-20 11:13 河南国税 【 】【打印】【我要纠错

  咨询描述:一医药生产企业,于今年5月份向地震灾区捐赠一批药品(有红十字会的收据),已申报缴纳增值税.按现行政策该批货物应免增值税.问题是:企业须提供哪些手续?

  解答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发字【1993】第223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所以贵单位向地震灾区捐赠药品的行为仍需缴纳增值税。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第九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文件之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以贵单位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前提是应持有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请遵照执行。

责任编辑:鬼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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