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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城建税问题

2008-11-10 14:34 大连地税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大连市福利企业在国家税务局减免增值税(退回)后,是否执行辽地税函[2001]384号文件,退回已交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 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也就是说,增值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不退还城建税;增值税减免税的,退还已征的城建税。

  辽地税函[2001]384是指由于减免流转税而发生退税的,应在退还流转税的同时退还已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此政策未变,与总局文件也不冲突。

责任编辑:鬼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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