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内容:您好。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同时根据相关业务规程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办理注销手续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和资料: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式一份);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发票领购簿》和空白发票;
4、总机构注销的,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一式一份);
5、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吊销决定(一式一份)。
6、一般纳税人注销的,收缴金税“两卡一器”(即:IC卡、金税卡、读卡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