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描述:我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粉煤灰蒸压砖的公司,2007年12月在市区注册成立,同月办理了税务登记;08年1月又在本市所属的某县登记成立了一个生产,销售粉煤灰蒸压砖的工厂(非独立法人),属于我公司下属的分公司,目前工厂正在建设中,预计9月试生产,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回复说可以在投产前办理税务登记,请问我公司应该在哪里申报纳税?在市区的公司没有任何生产经营活动,相当于一个留守办事机构,公司目前只有粉煤灰蒸压砖一种业务,如果在工厂所在地申报纳税,那么市区的税务登记证应该注销,还是应该怎样申报纳税?谢谢!
解答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