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开发自己的项目要占用我企业的土地进行开发,我们单位现在的土地是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问:房地产开发企业给我们的补偿款应当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答:1、《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因为企业为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无原值,所以企业所得税为补偿款减除相关税金、费用后的余额计入所得额。
2、吉财法[2003]25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16号文件第三部分第二十条关于购置(受让)的不动产和土地使有权再销售(转让)税收政策的补充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自行投资建造的不动产或者国土管理部门划拨(包括有偿、无偿方式)的土地,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征收营业税。
(二)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再销售或转让,必须提供购置(受让)时取得的正规发票,经县(市、区)税务机关审核后,其购置或受让原价方可从计税营业额中减除。
提示:您企业应当在扣除相关成本、费用、税金后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您企业的土地是由国土管理部门划拨(包括有偿、无偿方式)的土地,那么您企业应当按照收取的全部补偿款缴纳营业税。如果您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是受让取得的,那么您企业必须提供购置(受让)时取得的正规发票,经县(市、区)税务机关审核后,其购置或受让原价可以从取得的补偿款中扣除,按差额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