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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煤矿应如何征税

2008-7-14 15:8 吉林地税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我想咨询一下转让煤矿应如何征税,有什么规定?

  答:吉地税流字[1995]269号文件的规定,对转让煤矿应按其转让的资产的具体内容确定如何征税。  一是变更开采权要通过有关部门重新办理开采权手续,原开采人将投入部分(如建筑物、构筑物)等转让给变更后的开采人,对其转让收入可分别按所转让标的物,分别征税。对属于不动产部分应按其所属税目征收营业税。二是不办理开采权变更手续,直接转让他人开采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煤矿、矿山所属设施的所有权证明,如所有权已转让可按所属税目征税;如所有权没有转让。对其取得的收入按租赁收入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1998]111号文件中规定:矿区内单位和个人在转让采矿权时一并有偿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应按转让全额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只转让采矿权,不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不应征收营业税。

  上述两种转让行为的转让方为个人时,还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前者行为)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后者行为)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根据以上规定,大体有四税情况:一是对变更开采人对属于不动产部分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二是不办理开采权变更手续,直接转让他人开采的可按租赁收入征营业税;三是只转让采矿权,不转让矿井等财产,不应征收营业税。四是个人转让取得收入分别按“财产转让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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