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您好,我是一名医生,通过与两家医院签定书面协议协议,在两家医院从事医疗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并取得收入,这两家医院向我提供病床和其他医疗设施及医疗技术服务,我向医院交纳一定费用后,剩余所得全部归我个人使用,请问这种情况我应当按照什么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税函[2000]515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和以上事实,对从事上述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根据不同支付方式分别由医院代扣代缴和您自行申报缴纳。
提示: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