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开发商将商品房转为固定资产是否视同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根据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列举的视同销售货物中,没有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这一项,是否意味开发商将商品房转为固定资产,不应视同销售。”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是否包含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请指教!
答复:根据新税法“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广告、样品、……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的精神,开发商将商品房转为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处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目前不包含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待文件清理后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