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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中共保业务的纳税问题

2008-7-4 11:25 大连地税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一项保险业务由第一承保人和第二承保人共同承保,为共保业务。客户交保费时,将全部保费先交给第一承保人,第一承保人再按共保业务约定比例的保费划给第二承保人。

  问题1:这种情况下,作为第一承保人,缴纳营业税的基数是收到客户交的全部保费(即包含第二承保人的保费)还是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保费。因为从注税书P202上看到这么一句话,对于保险业,原则上是以收入的全额为营业额,其中的全额不是太明白; 如果是就收到的全部保费缴纳营业税,那么第二承保人对收到的属于他的保费收入也需要交税就会出现重复征税。

  问题2:由于保单是由第一承保人出具,因此会出现第一承保人向第二承保人收取一定的出单手续费。这样向第二承保人划款时按照扣除出单手续费后的保费划款。这种出单手续费是仅在开具发票的情况下缴税,还是不管是否给第二承保人开具发票也算作收入要缴纳营业税 ?

  答复: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和财税字[1997]045号文件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简化手续,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因此,你单位如是初保人,已按全额收入缴纳营业税了,则分保人则不需再缴纳营业税了,因此,不存在重复征收营业税问题。

  2、对取得的出单手续费不论是否开具发票都应按手续费全额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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