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描述:我公司是一间以家禽养殖的企业,公司的操作模式是公司+农户,请问我公司向养户提供的饲料、药品等物品是否要交增值税,收购养户的家禽后直接销售是否要交增值税,公司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解答内容: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若干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号:[ 豫国税发〔2005〕311号 ]第四章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第二条 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饲用鱼油、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 (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预混料、豆粕、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宠物饲料不属于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
第三条 饲料生产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条件:1、属于本章第二条所列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2、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外,取得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确认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的饲料产品;未取得产品合格证明的照章征收增值税;3、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原件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5]052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 [ 国务院令第512号 ]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5.牲畜、家禽的饲养;所以贵企业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免税条件,应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