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某企业为另一陶瓷生产企业提供窑炉材料,并负责安装,此项业务是属于征收增值税的生产用机器设备,还是属于征收营业税的不动产
答复:《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根据以上规定,若该企业属于工业或商业企业,其发生的销售货物同时负责安装工程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具体还请向你公司主管国税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