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一家去年成立的房产开发企业,今年的房屋尚未完全开发完工,但是已经预售了一部分,请问,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有何规定?
答:目前,国家通过《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针对房产开发企业的预缴所得税进行了明确,对于预计利润率重新进行了规定。
该文件对于预缴方式作出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同时该文件的第二条对“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利润率进行了重新明确:
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l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l0%。
对“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利润率明确如下: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designtimesp=20595>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
该文件对“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的填写作出如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
在申报手续上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