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开发公司2008年清算时是按25%还是按33%税率计算?
我企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2007年我企业是按33%的税率预交的所得税,但整个项目工程峻工结算是在2008年,2008年所得税率是25%,那么请问:2008年6月30日项目全部完工,并销售,实现利润按33%清算,还是按25%的税率清算?
如本公司有一楼盘,2007年预售收入6000万元,按15%预计利润率计算,按33%缴纳企业所得税297万元;2008年1-5月预售收入2000万元,按15%预计利润率计算,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2008年6月底结算,整个楼盘销售收入100,000万元,实现利润30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请问:
应纳企业所得税:3000×33%=990万元,应补缴:990-297-75=618万元;
还是3000×25%=750万元,应补缴:750-297-75=378万元;二者相关240万元。
请说明理由和依据,帮助解答。谢谢!
答:您好。到目前为止,关于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方面并未予以明确,但是我们认为应该按照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理由有如下:
其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也就意味着从2008年1月1日起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税率25%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需要明确的是适用25%的税率征税的是2008年1月1日起所实际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
其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15%的毛利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归根到底是一种税款预缴。我们说就目前而言,所有的税款预缴都只是一种平衡税款入库的需要,其适用的税率并不重要。这一点可能对有些人来说比较难以理解。其实我们不妨看看季度所得税的预缴。假设某个季度纳税人的所得税适用税率经过换算后适用33%,但是全年汇算时却适用18%的税率,那么最终纳税人就只能适用18%的尾部率,预缴时适用的33%的税率将会“作废”。
综合上述两点的分析,我们说纳税人在2008年清算后所得到的应纳税所得额乃是其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法的规定自然应当适用25%的税率。假如某个纳税人有一楼盘,2007年预售收入6000万元,按15%预计利润率计算,按33%缴纳企业所得税297万元;2008年1-5月预售收入2000万元,按15%预计利润率计算,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2008年6月底结算,整个楼盘销售收入100,000万元,实现利润30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那么应纳企业所得税:3000×25%=750万元,应补缴:750-297-75=378万元。
希望我们的答复能够对你有所帮助。谢谢你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