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旅游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下,营业收入额如何确定?是否与确定计征营业税的营业收入一致?
答:营业税与所得税法规中对于旅游业的计税营业收入的规定是不同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十七)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核定征收与查帐征收只是企业所得税的两种征收方式,不影响两种方式下营业收入额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