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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办理税务登记和领购发票的起止时间

2008-8-5 15:20 吉林地税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我听说学校也要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请问是否有具体的办理时间?

  答:财税[2006]3号第五条: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吉地税发[2007]15号第五条规定:

  1、各类学校及学校教育机构应于2007年2月底前到学校、幼儿园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新办各类学校及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自2007年3月1日起,各类学校及学前教育机构应持税务登记证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吉林省文化体育业发票》。

  4、2007年4月1日起,除全额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并按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收费项目以外的所有收费项目,应一律使用税务部门监制发票。

  第六规定:纳税申报及减免税管理问题(一)学校及学前教育机构,应按月办理纳税申报。

  (二)我省对教育劳务营业税减免税实行备案管理。各类学校及学前教育机构应在每年6月份前将有关部门批准办学及审核批准收费项目标准等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提示:一、2006年1月1日开始各类学校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截止时间为:2007年2月底。新办的教育机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2007年3月1日起领购发票。

  三、2007年4月1日起应税收入一律使用税务部门监制发票。

  四、2007年6月前各类学校及学前教育机构要持有关证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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