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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发生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2008-8-15 16:1 南通地税 【 】【打印】【我要纠错

  问:地产企业外购材料(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因为该企业有增值税项目)用于房地产开发工程(因为该工程是由房地产企业自己供料),已抵扣的增值税如何处理?因为该房地产企业有部分外购料直接进“生产成本――开发间接成本”,有部分进往来账挂在建筑商的账上,此账务如何处理已抵扣的增值税税金?

  答:该房地产企业有部分外购料直接进“生产成本一开发间接成本”,有部分进往来账挂在建筑商的账上。这两种情况的实质均是用于房地产的开发。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第五条规定,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企业的原材料是用于销售不动产,所以进项不能抵扣。前期抵扣的进项,需要作相应进项税额转出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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