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是建设单位受托代征施工单位的税款,请问我在什么时候代征这部分税款?
答:吉地税流字[1998]357号文件规定:代征义务人代征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并能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四种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及时、足额结算工程价款的,代征义务发生时间为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没有关于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明确约定或虽有约定但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结算工程价款的,以形象进度为代征义务发生时间,待办理工程决算后,再按决算金额多退少补。
代征义务人应自代征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所代征的税种设置代征税款台帐,如实记载代征税款的时间、计税依据、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序号、代征对象名称及工程项目等事项,并按规定保管有关凭证、资料,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上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检查。
提示:您应在此文件规定的义务发生时间在解缴税款的期限内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