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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防护措施费是否要交纳营业税

2008-9-27 13:51 南通地税 【 】【打印】【我要纠错

  问:建筑企业收到建设管理部门拨付的安全防护措施费是否要交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法规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条例列举的几种情形除外。

  我们理解建设管理部门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防护措施费属于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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