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是某品牌驻吉林地区的代理商,厂家与沃尔玛超市直接签订了销售合同,但由于多方原因,货物由厂家发到我代理商这里,再由我代理商给超市送去,然后,厂家按我移送的货物量按1%给我提成,这部分收入我是否应征收营业税?还是按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中征收增值税?
答: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提示: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中说的平销返利是指商场与企业之间发生的,对于您代理商的上述业务来说,销售是厂家与商场直接达成的,您所负责的就是移送货物,提供的劳务,所以不符合136号文件,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