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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2006-5-14 15:38  【 】【打印】【我要纠错

  [企业类型]: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享受条件]:开办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

  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减免税种]:企业所得税

  [减免方式]: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申请减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时,提交下列资料: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及年检证明;

  2、职工名单、待业、失业证明。

  [免税期满]: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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