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办理:
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帐户号码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下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且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办理退税认定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仍需办理退税认定手续。
认定变更: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如果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认定注销:
生产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撤并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对申请注销认定的生产企业,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