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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006-7-6 16:7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财税[2004]125号文的规定,退税试点的生产企业从流通企业购进并直接出口的货物,可按出口自产货物的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列名生产企业(见附件)在外购产品出口并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需将自产出口货物与外购出口货物分别做账,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对外购产品要单独申报。

  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从农业生产者直接收购的农副产品未经加工出口的,不予退税。

  另外,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如属应税消费品,税务机关可比照外贸企业退还消费税的办法退还消费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应税消费品按现行规定免征消费税。

  除了上述40家列名企业外,国税函[2005]356号文新增两家列名企业,允许佛山市禅城区上元欧联陶瓷建筑有限公司、佛山市高飞电子有限公司出口的外购产品,按照上述财税[2004]125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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