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本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万元,进项税额51万元,货已验收入库。上月末留抵税额为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收款175.5万元。本月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为35万美元,市场汇率为1美元=8元人民币,计算该企业本月“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5×8×(17%-13%)=11.2(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25.5-(51-11.2)-6=-20.3(万元),即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0.3万元
免抵退税额=35×8×13%=36.4(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20.3(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36.4-20.3=16.1(万元)
账务处理:
购入原材料时,
借:原材料 30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万
贷:银行存款 351万
国内销售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 175.5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15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万
货物出口时,
借:银行存款 28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280万
计算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2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1.2万
计算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6.1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6.1万
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
借:应收补贴款 20.3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0.3万
收到退回的税款,
借:银行存款 20.3 万
贷:应收补贴款 20.3 万
如果上例中购入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400万元,进项税额68万元,其他条件不变,计算该企业本月“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5×8×(17%-13%)=11.2(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25.5-(68-11.2)-6=-37.3(万元),即当期留抵税额为37.3万元
免抵退税额=35×8×13%=36.4(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36.4
当期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37.3-36.4=0.9(万元)
账务处理为:
购入原材料时,
借:原材料 40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万
贷:银行存款 468万
国内销售货物时,
借: 银行存款 175.5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15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万
货物出口时,
借:银行存款 28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280万
计算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2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1.2万
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
借:应收补贴款 36.4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6.4万
收到退回的税款,
借:银行存款 36.4 万
贷:应收补贴款 36.4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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