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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及账务处理举例

2006-4-6 16:56  【 】【打印】【我要纠错

  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本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万元,进项税额51万元,货已验收入库。上月末留抵税额为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收款175.5万元。本月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为35万美元,市场汇率为1美元=8元人民币,计算该企业本月“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5×8×(17%-13%)=11.2(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25.5-(51-11.2)-6=-20.3(万元),即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0.3万元

  免抵退税额=35×8×13%=36.4(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20.3(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36.4-20.3=16.1(万元)

  账务处理:

  购入原材料时,

  借:原材料               30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万

    贷:银行存款             351万

  国内销售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               175.5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15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万

  货物出口时,

  借:银行存款           28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280万

  计算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2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1.2万

  计算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6.1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6.1万

  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

  借:应收补贴款               20.3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0.3万

  收到退回的税款,

  借:银行存款    20.3 万

    贷:应收补贴款  20.3 万

  如果上例中购入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400万元,进项税额68万元,其他条件不变,计算该企业本月“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5×8×(17%-13%)=11.2(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25.5-(68-11.2)-6=-37.3(万元),即当期留抵税额为37.3万元

  免抵退税额=35×8×13%=36.4(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36.4

  当期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37.3-36.4=0.9(万元)

  账务处理为:

  购入原材料时,

  借:原材料               40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万

    贷:银行存款             468万

  国内销售货物时,

  借: 银行存款           175.5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15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万

  货物出口时,

  借:银行存款           28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280万

  计算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2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1.2万

  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

  借:应收补贴款               36.4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6.4万

  收到退回的税款,

  借:银行存款    36.4 万

    贷:应收补贴款  36.4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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