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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处理

2006-4-25 13:25 正保会计网校 【 】【打印】【我要纠错

  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外贸企业对上述货物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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