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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咨询

2008-10-20 9:48 福建国税 【 】【打印】【我要纠错

  咨询问题:您好!有一些关于企业所得税事情想咨询一下。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从事种植业、养植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如一福建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经营,应当怎样做才可以享受以上免征优惠在福建实际操作情况是怎样是否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批准

  (2)如果企业享受以上免征优惠,现在是否仍然可以参照财税字[1997]49号《关于国有农口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国税法[2001]124号《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免征问题的通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

  (3)另外,该企业被审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业初加工,并与其它业务分别核算的企业,可享受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新税法下是否仍然可以参照?

  答复:实施新所得税法后,原有的税收优惠不再执行,有特别规定延续或过渡政策的除外。

  新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作出规定,却尚未就优惠的程序如何做未作规定,哪些属报批类哪些属备案类目前,不明确。

责任编辑:鬼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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