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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和军队转业干部的税收政策

2008-4-21 11:27 辽宁地税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经过几年或十几年的军旅生活,绝大部分干部和战士都养成了良好的集体主义和听从指挥的观念,从公司经营和管理的需要出发,我公司物色并准备录用几位军队复员战士和自谋职业的干部。想及时了解这方面的政策。

  答复:一、关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的税收政策

  1、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的税收政策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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