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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请减免条件及程序

2008-7-9 16:20 吉林地税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我单位生产经营状况恶化,发生了严重亏损,缴纳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困难,是否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请程序是什么样的?

  答:吉地税发[2005]28号:

  一、减免条件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条件,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一)企业关闭、停产、撤消后停用的房产和土地;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严重亏损,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三)因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房产和土地;

  (四)因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致例企业停用半年以上的闲置房产和土地。

  (五)因其它特殊原因;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减免权限实行由省、市(州)地方税务局分级审批办法;对对符合减免税条件,年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额分别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报省地税局审批。

  三、减免程序(一)纳税人。年度终了后,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告,填写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表》一式五份,于次年1月末前上报消退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下列材料: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企业遭受自然灾害的相关证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证明。

  (二)市州局。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在对减免申请情况调查并提出意见后报市州局。市州局要深入调查并审核,提出减免意见。属于市州审批的,在次年3月末前审批完毕,并将相关手续返回企业;属于省局审批的,也于3月末前报省局。

  (三)省局对各地上报省局的审批手续进行审查,深入企业核查并提出意见。审批工作在5月前结束。

  提示:对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减免房产、土地的相关税金,税务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文件的减免程序来办理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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