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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宿舍和家属宿舍征免房产税如何划分

2008-7-11 13:53 吉林地税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1、企业将企业的用作为单位职工宿舍,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2、企业的职工家属宿舍用房,征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的问题?

  答:1、吉地税函[2003]107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出售给个人的公有住房,已在房屋产权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并从企业、单位固定资产帐上核减了相应的房屋资产,对这部分住房占用的土地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2、吉税地字[1993]2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的职工家属宿舍用房,免征房产税。省局《财产与行为税法规汇编》注:该条执行到1998年底,从1999年1月1日起按吉地税地字[1999]95号文件执行。即对房改后,仍继续实行公有产权的企业职工宿舍,以收取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房产税。

  吉税地字[1990]418号文件规定: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免征服房产税。

  提示:1、单位职工宿舍方面:以前的规定吉地税地字[1999]95号文件:对房改后,仍继续实行公有产权的企业职工宿舍,以收取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房产税。吉地税发[2007]94号文件公布此文件已废止。

  对于房改后,1、如果所有权已从企业变更到个人名下,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2、如果所有权仍为公有产权,则应按规定交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2、职工家属宿舍用房方面:如果未进行房改,1999年以后对于企业的职工家属宿舍用房应按规定计征房产税。房改后,如果归到个人名下的居住用房免征房产税。除免税单位以外,实行公有产权的企业职工宿舍的土地使用税应按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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