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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种税收减免税政策交叉如何掌握

2008-8-14 16:13 吉林地税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我企业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把这些优惠都加在一起吗?

  答:财税[2004]93号文件规定,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下发之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国税发[2007]92号文件规定,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提示:根据政策规定,您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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