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一)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所附税率)对应的税率;公式(二)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
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 |
1 |
不超过500元的 |
不超过475元的 |
5 |
0 |
2 |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
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
10 |
25 |
3 |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
15 |
125 |
4 |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
20 |
375 |
5 |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 |
25 |
1375 |
6 |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
30 |
3375 |
7 |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的部分 |
35 |
6375 |
8 |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8375元至70375元的部分 |
40 |
10375 |
9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70375元的部分 |
45 |
15375 |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国税发[1994]0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