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资企业资产税务处理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具体表现有两个方面:
一是固定资产折旧的残值率规定存在差异。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内资企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外资企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二是固定资产折加速折旧方面。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所第二十六规定的加速折旧的适用条件则是: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而《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了几种可以加速折旧的情况:(一)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二)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比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
资产税务处理主要差异列表如下:
差 异 |
内 资 |
外 资 |
计提折旧时的残值率 | 残值比例为原价的5% | 不低于原价的10% |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方法 | 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采取直线法。 | 应采用直线法,如需采用加速折旧方法,需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税务总局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