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内资企业发生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百分之三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具体处理原则及要求的不同见下表:
项目 |
处理要求 | |
内资 |
外资 | |
处理原则 | ①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②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帐准备金. |
(1)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对信贷、租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对那些应收账款余额比较大的企业,需要计提坏账准备的,可由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按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坏账准备。 1)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2)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3)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已超过2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4)自2004年1月1日起,从事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已发生或新发生的用户欠费,凡拖欠时间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应在申报表中对损失的列支情况进行说明。 (3)从事货款担保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坏账准备年末余额不超过其提供无抵押物、无质押物的担保的银行实际放款年末余额的3%为限,逐年计提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提取比例 | 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5‰ | 一般不得超过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 |
注: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具体范围可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