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存在很大区别:内资企业优惠税率幅度小,为18%和27%两个档次;面外资企业的优惠幅度较大,分别为15%和24%两档。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较窄,主要有第三产业,利用“三废”企业、劳服企业、校办工厂、福利企业等,外资企业的适用范围较宽,主要有:生产性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以及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等企业等,内资企业减免优惠政策时间较短,一般为1-3年,而外资企业减免优惠时间较长,一般为5年或5年以上。具体优惠政策规定如下: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1. 设置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新办的,自投产年度起免征2年。
2. 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收入,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
3.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自开业之日起,第1、2年免税;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自开业之日起,1免2减半。
4. 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或免税。
5. 在“老少边穷”的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减或免税3年。
6.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30万元以下的免征,超过30万元的部分纳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 企业遇到严重自然灾害,经批准,可减或免1年。
8.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当年不足抵时,可在5年内继续抵。
9. 安置待业者超过企业从业人员的60%的可免3年,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30%以上的可减半2年。
10. 普教性学校的校办企业自己经营所得,暂免。
11. 对高校后勤实体所得,暂免;
12. 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
13. 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暂免。
14. 西部大开发的优惠: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到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主收要占总收的70%以上的企业)。
15.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2免3减半,减半时按15%的税率计算出税额后减半执行。
16. 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2免3减半。(特别)
17.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上述两类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税款。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境内取得的税后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企业、封装企业、软件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税款。
18. 自2002年1月1日起,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包括返还奖金、发行经费、公益金,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9.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一部分收入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20. 境外减免税处理。
(1)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
(2)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等,获当地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所得税进行抵免。
21.转制科研机构享受的所得税优惠。
属于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文件所列134家转制科研机构,从2001年起至2005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3.对全氯氟烃、哈龙、四氯化碳、三氯乙烷生产企业(名单附后)所获得的《议定书》多边基金赠款,可视为有特定用途的基金,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4.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5.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计入“补贴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暂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