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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销售住房的土地增值税征免税规定

2006-8-6 16:50 正保会计网校 【 】【打印】【我要纠错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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