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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会计税务相关处理

2007-11-20 16:55  【 】【打印】【我要纠错

  :我单位与一设计院签订了一合同,在其拥有的土地上建屋(原有的土地上有简易房,我们重建时将其拆除),造价2000万元,合同约定我们有20年的使用权,20年后我们连同土地(土地使用证一直是设计院的)和房产归还给设计院(在建设过程中所有的工程款项均为我公司名称,且为我公司付款,在房屋建成办理房产证时,我们将房产证办在了设计院名下),我公司现在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中核算,并按20年摊销,请问这样对吗?

  税务专管说我们属于合作建房,我们应将房产作视同销售,同时设计院应给我开服务业发票,我们才能摊销租金。这样说对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的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03号)文件规定,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所需资金,以甲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不适用于国税发[1995]156号文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自始为同一方,即取得之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在该土地上开发房地产的所有权人亦为这一方,而没有将该土地上的部分房地产的所有权办理在使用另一方的名下,则即使一方提供了土地使用权,而另一方则提供了资金,并且以一方的名义进行开发,则不构成合作建房。贵公司的情况设计院一方为土地使用权一方,房地产的所有权也为设计院一方,贵公司仅是出资金,不属于合作建房。不应视同销售。但贵公司应取得设计院开具的房产出租的服务业发票方可作为租金摊销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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