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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

2008-10-14 17:24 南通地税 【 】【打印】【我要纠错

  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中“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如何界定“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办理了“离休退休”手续的如原单位继续聘用,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规定:

  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是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对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个人再任职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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