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描述:我公司为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到2009年12月,2005年购买一块土地,使用期限50年,请问:能否按照10年进行摊销该土地使用权?
解答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实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第三款“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