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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疑问

2008-10-20 10:28 河南国税 【 】【打印】【我要纠错

  咨询描述:请问,我单位2008年初的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还有余额,请问我单位应如何妥善处理?根据新税法08年此项费用应根据实际发生数列支,那么我单位上述余额怎样处理!!

  解答内容: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有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中规定:关于职工教育经费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老的所得税法没有规定未使用完的职工教育经费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您描述的07年余额不能在今年税前扣除,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拨打我们的电话0375-123661反映相关详细情况。

责任编辑:鬼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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