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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660号执行中有何规定

2008-10-30 17:3 北京地税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国税函〔2008〕660号文件在执行中有何细节性规定?

  回复:一、文件中的广告发布单位系指各类媒体、载体(包括互联网)。

  二、对广告发布单位取得的广告发布费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纳税人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应单独核算。

  四、纳税人取得的广告代理业务收入,在减除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全部广告发布费时,应以取得的注明广告发布费的合法发票为减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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