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对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有哪些相关政策吗?
答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第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规定: 取消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核准程序。 据此,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