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描述:我单位某下属分公司(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人)于2007年12月注销清算。清算亏损400万,该分公司尚欠总公司账款1000万元。
请问:1、该分支机构的清算亏损400万元能否在我总公司进行弥补?弥补方式是什么?
2、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该问题有何规定?
解答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若为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属于汇总纳税企业,则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注销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