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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证所需资料

2008-10-29 14:9 青岛地税 【 】【打印】【我要纠错

  答:根据青国税发[2008]119号规定: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一式两份,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各留存一份):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责任编辑:鬼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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