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请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和防洪资金的滞纳金如何计算交纳?
答:《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未经批准减免,不按规定上缴“保障金”的单位,按照《吉林省分散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本级残疾人联合会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第五条规定: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根据《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
(1)对不能足额交纳基金的,征(代)收部门应责令限期补交。对多次故意不能足额交纳的,还可处对当事人和负责人罚款。
(2)对逾期不交的,逾期30天之内的,每天可处以应交基金额1%的滞纳金,超过一个月的,企事业单位,由物价部门按违反价格规定进行处罚;个体工商户由工商部门催缴,对无故拒缴的,要进行适当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3)对故意设置障碍、刁难征(代)收人员工作的,由征收部门会同公安、工商部门联合处理,对干扰公务、打骂征收人员的,由公安人员按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4)对有意阻拦、包庇或拒绝缴纳基金的单位,由监察部门追究领导者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及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5)征(代)收、管理、监督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逾期未缴纳防洪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每日按未缴纳金额的2‰的标准收取滞纳金,并可由征收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提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滞纳金为5‰,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滞纳金为逾期30天之内的,每天可处以应交基金额1%的滞纳金,超过一个月的,企事业单位,由物价部门按违反价格规定进行处罚;个体工商户由工商部门催缴,对无故拒缴的,要进行适当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防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滞纳金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