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实行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不包括2000年1月1日以前享受优惠政策已期满的纳税人),其中,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方式恢复征税。
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同时废止。
问:我公司于2003-2005年享受新办老少边贫企业减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2006-2008年我公司以成本无法准确核算费用为由申请核定征收方式,国税局现可否以国税发[2000]38号第十六条对我公司进行处罚: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根据国税发〔2008〕30号从2008年1月1日起废止。国税局是否对我公司进行处罚依政策据适用正确?
答复:2008年1月1日之前,适用国税发〔2000〕38号文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适用国税发〔2008〕30号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