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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少缴税款超五年是否还需缴纳税款

2008-7-15 13:55 吉林地税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我企业被主管局查出来八年前的漏缴税款,请问已经超过五年是否还会对我企业进行政政策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提示:如果属于第五十二条中规定的,因税务机关责任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少缴的税款在三年内可以追缴,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如果超过五年税务机关不再追缴。但是如果属于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第五十二条规定限制,税务机关有权无限期追缴。第八十六条规定,如果超过五年的处罚行为,不论前款哪种情况,在五年内没被发现的,以后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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