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那么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是否能够领购发票。1、是否有法规可依呢。2、如果能够领购,那么因其经营范围及商品未经工商机关核定,纳税户是否可能存在经营”水货“或”贼货“而为其开具发票,使其商品合法化。
答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能够领购发票。领购和开具发票只是购销行为纳入税务管理的有效证明,而不能证明商品的合法化,目前还有许多即使具有正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企业也有不法经营行为的存在,那只能是严厉打击的对象,而不能作简单地界定。